2024-08-08 · 法律观察
补偿金支付方式错了,竞业限制条款可能直接无效。三个常见错误:含在工资里、金额太低、离职后不支付。正确做法:离职后按月支付。

很多企业在竞业限制补偿金上踩坑。不是不付,是付的方式不对,导致条款失效。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二十三条和最高法司法解释,以下三种做法最常见。
"月薪1万,其中2000是竞业限制补偿金"——这种写法法院不认可。
法律明确规定:竞业限制补偿金必须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,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。在职期间的工资是劳动报酬,不能和离职后的竞业补偿金混为一谈。
根据司法解释,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得低于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%,且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。
举例:员工月薪2万,离职后竞业补偿金每月至少6000元。如果只约定每月1000元,员工可以要求补足差额。
员工离职后,企业连续三个月没有支付补偿金,员工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。
也就是说:你不付钱,员工就不受竞业限制了。很多企业在员工离职后忘了支付补偿金,等发现员工去了竞品,再想追责——法院说你已经以实际行动放弃了竞业限制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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