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4-07-30 · 法律观察
很多公司的章程就是工商局的模板,什么都没改。出了事才发现章程等于没写。五条必须自定义的条款。

公司章程是公司的"宪法",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、公司治理规则全在里面。但很多公司注册时直接用工商局的模板,一个字都没改。等到股东闹翻了要打官司,才发现章程里什么都没约定——等于没有章程。
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各需要多少表决权?修改章程、增减注册资本、合并分立解散,到底是三分之二以上还是四分之三?模板条款可能不符合你的实际股权结构——如果两个股东各占50%,表决机制不写清楚,公司直接陷入僵局。
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吗?对外转让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还是全体同意?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怎么行使、行使期限多长?这些不写清楚,以后某个股东要把股权卖给外人,其他股东不同意也拦不住。
法定代表人可以独立决定多大金额的合同?超过多少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?法定代表人越权签了合同怎么办?模板里通常只写"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",权限边界完全空白。
是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,还是按股东约定的比例分红?不按出资比例分红需要多少表决权通过?如果有股东不实际出资但想分红,必须在章程里写清楚。
股东想退出怎么办?什么情况下公司可以回购股权?两个股东各占50%吵起来了,打破僵局的机制是什么?股东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时股权怎么处理?这些最容易出纠纷的地方,模板里都没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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