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3-10-22 · 法律观察
三种情况:纯供应商不竞争不算;供应商自己也做同类产品可能算;利用原公司信息帮供应商抢业务构成侵犯商业秘密。协议要写具体。

这是一个实务中有争议的问题。竞业限制的范围是"与原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"(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二十四条)。员工从A公司离职后去了B公司——B公司是A的供应商,这算违反竞业限制吗?
如果员工去的是一个纯供应商,和你公司不是竞争关系——他给你提供原材料或零部件,但他自己不生产同类终端产品、不做同类业务。这种情况下,员工去供应商处工作,一般不违反竞业限制。因为供应商和原公司之间是上下游合作关系,不是竞争关系。
如果这个供应商同时也是你的竞品——它既给你供货,也自己做同类终端产品直接卖给你的客户。那它实际上既是供应商又是竞争对手。员工去了这样的公司,可能违反竞业限制。但争议点在于:员工在供应商那边做的岗位,是不是和原公司的业务形成竞争?如果他做的是供应链管理而不是产品研发,法院可能认定不构成竞争。
即使供应商不是竞品,但员工利用从原公司带走的客户资源、报价策略、技术信息帮供应商获利——这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(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九条)。这种情况下,不管员工去的是不是竞品,只要他用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,就可以追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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